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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21-09-02 16:36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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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117



    

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进一步发挥督导工作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是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导师队伍与资源建设、研究生学习质量和研究生职业发展质量等。为学校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出咨询意见,确保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内涵式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构建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联络、协调和服务;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在各学院院长领导下,在本学院内开展。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改,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现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五条 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由4-6名不同学科或不同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名。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热心研究生教育的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学校和专业建设发展,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研究生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

(三)在职或近期退休的我校硕士生导师。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研究生教学能力、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育教学评估能力和沟通指导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讲真话,报实情。

(六)首聘年龄不超过63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七条  聘任期限:研究生教育督导员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最长聘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全面落实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要求和研究生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督导作用。

第九条 每学期制定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第十条  对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特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研究生课程和实践教学质量、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建设成效、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质量、用于研究生实践或科研的支撑平台和重大仪器建设情况、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质量、研究生发明专利和转化情况、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研究生毕业情况、用人单位满意度、服务贡献与社会声誉等工作环节进行督教、督学、督管、导教、导学和导管。

第十一条 收集、统计和分析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剖析和提出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根据研究生培养环节和特点,代表学校或学院开展各类教学督促、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研究生课堂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常规检查。对教师授课情况、学生出勤情况和教学保障情况等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根据每学期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整体部署,开展研究生教育的专项检查。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与特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特色与成效、研究生课程教学材料归档、研究生开题材料、研究生专业实践质量、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研究生论文送审、研究生论文答辩、研究生导师队伍质量、研究生教学管理和保障水平、毕业生就业质量、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服务贡献和社会声誉等。

第十七条 专题调研。对学校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遴选推荐。发掘和推荐符合要求的优秀研究生教育督导教师等。

第十九条 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每学期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总结汇报督导工作,把督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分管校长审阅,报研究生处备案。院级教学督导组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视沟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影响研究生教学秩序的现象,提出批评并制止,及时向研究生处或学校领导反映。发现教学问题须及时报告,协助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尽快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及时报送工作计划、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由研究生处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员每学期必须完成规定督导工作量。院级督导工作量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以提升督导政策理论、信息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研究生教育督导能力。

第六章 工作量计算和津贴发放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20学时,一次课连听只按1学时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每人教学秩序检查不少于20节次,不单独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专项检查3次左右,专项检查每小时计1学时听课工作量。其中论文答辩检查工作,听两位学生的毕业答辩计1学时听课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每人应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参加3次工作研讨,每学期每人计10学时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每人总工作量原则上不多于120学时。

第三十条 督导组组长每学期享受补贴25学时。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每年4月至6月和10月至12月,每人每月预发津贴800元,7月和1月分别统一结算当前学期工作津贴。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全体研究生任课教师和研究生要自觉接受研究生教育督导员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建议与意见;各学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工作津贴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人事处统一发放。院级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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